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有效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