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七十条有效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