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