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管辖第二十一条有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