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