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管辖第十五条有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