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