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调解第九十八条已修改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