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第九十条已修改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