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第八十七条已修改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