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