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