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五条已修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