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