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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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