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二百八十三条已修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