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二百八十一条已修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