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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已修改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二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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