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百六十九条已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