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