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七条已修改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