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已修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