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已修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