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