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