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