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