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