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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已修改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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