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已修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