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七条已修改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