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