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已修改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