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