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