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