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