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