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