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