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