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废止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