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十一条有效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