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