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