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已废止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