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已废止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