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章 代理/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条已废止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