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章 代理/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八条已废止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