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四条已废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