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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已废止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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